1 一般規定
1.1 應用范圍
本章適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現場施工勞動保護、爆破作業、照明、場內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業保護、洪水和氣象災害保護、施工安全監測等。
1.2 承包人責任
(1)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9.2款的約定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398-2007)的規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對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負責。
(2)承包人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產設施,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加強監督管理,切實保障全體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3)承包人應加強對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應按本章第3.2節規定的內容,編印安全保護手冊發給全體職工。工人上崗前應進行安全操作的培訓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
(4)承包人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有關安全規程。若承包人責任區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承包人應立即報告發包人,并在事故發生后12一24小時內提交事故情況的書面報告。
(5)承包人應為施工作業人員配置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承包人應對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6)承包人應負責全部施工作業的安全檢查,建立專門的安全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安檢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并及時作好安全記錄
1.3 主要提交件
(l)承包人應在本工程開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法規,以及本章第3.2.1條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計劃,提交監理人批準。
(2)承包人應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進度報告中,按本章規定的各項安全工作內容,詳細說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以及按規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檢查和事故處理記錄
1.4 引用的法律法規
(1)《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
(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 ;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5 引用標準
(1)《爆破安全規程》 (GB6722 一 2003 ) ;
(2)《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2894 一 2008 ) ;
(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 (SL398 一 2007 ) ;
(4)《水利水電工程金屬結構與機電設備安裝安全技術規程》(SL398一2007 ) ;
(5)《水工建筑物地下開挖工程施工規范》(SL378一2007) ;
(6)《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T28001一2001)
2 施工安全措施
2.1 施工安全措施計劃
承包人應按本章第3.1.3條的規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其內容應包括施工安全機構的設置、專職安全人員的配備,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聲、防爆破煙塵、救護、 警報、治安和炸藥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項目和范圍,還應符合國家頒發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及其附錄H、I、J的規定
2.2 勞動保護
(1)承包人應定期向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發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燈、防護面具和安全帶等勞動保護用品,以及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營養補助等。
(2)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安排現場作業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加班時間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的規定
2.3 傷病防治和衛生保健
(1)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設置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施工人員的傷病防治和衛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員進人生活區和作業面前,應對環境進行衛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殺蟲、滅鼠等衛生措施,并對飲用水進行消毒。
(3)及時做好病源和疫情監測,一旦發現疫情,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職工食堂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
(5)所有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從事易于使該病傳播的工作。
2.4 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運輸和存放爆破器材,應遵守SLSL398一2007第8.3.3條、第8.3.條的規定; 油料的運輸和管理應遵守 SLSL398 一 2007 第 11.5 節的規定
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應在施工作業區、施工道路、臨時設施、辦公區和生活區設置足夠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業區、運輸通道應布置照明設施符合SLSL398一2007第4.5.9一4.5.14條的規定
2.6 接地及防雷裝置
接地及防雷裝置應符合SL398一2007第4.2節接地(接零)與防雷規定的要求凡可能漏電傷人或易受雷擊的電器及建筑物均應設置接地或防雷裝置。
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應遵守SL378一2007第11.3節防塵、有害氣體的規定。
2.8 爆破作業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業應嚴格遵照GB 6722一2003及國家有關爆破安全管理的規定承包人應對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承擔責任。
(2)對實施電引爆的作業區,承包人應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裝置,以防止暴風雨時的大氣或鄰近電氣設備放電的影響特殊安全裝置應經過試驗證明其確保安全可靠時方可使用試驗報告應提交監理人。
(3)當承包人的現場爆破作業對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擾及影響臨近設施和人員的安全時,應由監理人協調解決現場爆破時,各方均應服從爆破作業指揮人員的命令。
2.9 消防
(1)承包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并負責其自己轄區內的消防工作承包人應對其轄區內發生的火災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負責。
(2)承包人應按SL398一2007第 3.5 節的規定,建立現場消防組織,配置必要的消防專職人員和消防設備器材消防設備的型號和功率應滿足消防任務的需要在現場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防火警示標志,保持暢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知識教育和消防安全訓練,消防設備器材應經常檢查和保養,使其處于良好的待命狀態。
(4)承包人應制定經常性的消防檢查制度,劃分施工現場的防火責任區承包人的消防專職人員應定期檢查各施工現場,以及辦公與生活區的消防安全,特別是用電安全。
2.10 洪水和氣象災害的防護
(1)承包人應做好水情和氣象預報工作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氣象預報工作的部門獲取工程所在區域短、中、長期水文、氣象預報資料一旦發現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災害預兆時,應立即采取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應編制防洪度汛預案,并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398一2007)第3.6節、第3.7節的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和減災措施。
2.11 安全標志
(1)承包人應按 GB 2894一2008的要求,在施工區內設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標志,其標志類型包括:
1)禁止標志;
2)警告標志;
3)指令標志;
4) 提示標志
(2)承包人應負責保護施工區內的所有標志,并按監理人指示補充或更換失效的標志。
2.12 施工安全監測
有關施工期的安全監測詳見本技術條款第24章
3 應急救援措施
3.1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承包人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能隨時緊急調動應救人員,救援專職人員應定期組織演練。
(2)發生事故后,承包人應按應急救援要求,配備必需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及時將應急救援的措施報告提交監理人。
3.2 傷亡
(1)施工過程中,若發生施工生產人員或第三者人員的傷亡事故時,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9.5款的約定,及時進行處理,并立即報告監理人
(2)發生重大傷亡或特大事故時,承包人必須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報告發包人和當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門,并在當地政府的支持和協助下,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好事故。
(3)事故處理結案后,承包人應向公眾張榜告示處理事故結果。
3.3 預防自然災害措施
(1)施工期間一旦發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的預兆時,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災措施,確保工程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2)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應立即按其安全職責分工,組織人員、設備和物資,盡快制止事故發展,及時消除隱患,劃定警戒范圍,并在最短時間內組織好人員、車輛和設備的疏散,避免再次發生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承包人應保護好事故現場,為事故調查分析提供直接證據,做好現場標志和書面記錄,繪制現場簡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必要時應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進行錄像或拍照,待事故調查部門有明確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現場。
4 計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章第3.2節、第3.3節要求進行的、非直接屬于具體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的各項安全保護措施所需的費用,應在《工程量清單》以總價形式專項列報,經監理人檢查確認實施情況后,由發包人按項審批支付。
( 2 )直接屬于具體工程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包含在《工程量清單》 各具體工程項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單價中,發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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