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
1一般規定
2.1.1 應用范圍
本章規定適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產、生活區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有關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圍和內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廢水處理、大氣環境與聲環境保護、固體廢棄物處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場地清理、農田復耕與植被恢復等。
1.2 承包人責任
(1)承包人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按照本合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做好施工區及生活區的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工作
(2)對本合同劃定的施工場地界線附近的樹木和植被必須盡力加以保護,承包人不得讓有害物質(如燃料、油料、化學品、酸等,以及超過劑量的有害氣體和塵埃、污水、泥土或水、棄渣等),污染施工場地及場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接受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應對其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等承擔責任。
1.3 主要提交件
(1)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措施計劃: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總布置設計文件的同時,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計劃,提交監理人批準,其內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區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處理措施;
2)施工生產廢水(如基坑廢水、混凝土生產系統廢水、砂石料加工系統廢水、機修廢水等)處理措施;
3)施工區粉塵、廢氣的處理措施;
4)施工區噪聲控制措施;
5)固體廢棄物處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護措施;
7)本工程存料場、棄渣場的擋護工程、坡面保護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輔助生產區(如混凝土系統、砂石加工系統的生產區及加工場等)、工程樞紐施工區、施工生活營地等所有場地周邊的截、排水措施,開挖邊坡支護措施、擋護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區邊坡工程的水土保護措施;
10)完工后場地清理及農田復耕和植被恢復措施
(2)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在工程開工后天 14 天內,將廢水處理系統的設計與施工計劃以及維護系統的運行措施等生產廢水處理的專項報告提交監理人批準
(3)驗收報告和資料:
1)環境保護措施質量檢查及驗收報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質量檢查及驗收報告;
3)監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1.4 引用的法律法規
(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第30號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8)《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1.5 引用標準
(1)《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一2006) ;
(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一2002) ;
(3)《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一1996) ;
(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一1996) ;
(5)《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一1996) ;
(6)《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 12523一1990);
(7)《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SL398一2007) ;
(8)《水土保持監測技術規程》(SL277一2002) ;
(9)《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一1998) ;
(10)《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 17一2004) ;
(11)《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驗收規范》(GB/T 15773一1995)
2 施工環境保護
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廢水處理
(1)飲用水水質應符合 GB 5749一2006的規定
(2)處理后的廢水水質應符合受納水體環境功能區規劃規定的排放要求,或應遵守 GB 8978一1996 的規定,不得將未處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間接排人河流水體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統的污染
2.2 生產廢水處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盡可能設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較大處,以盡量滿足水質保護要求基坑的經常性排水,應在基坑排水末端設沉淀池,排水量視沉淀池水的渾濁程度而定,做到蓄渾排清盡量控制水體pH值接近中性時排放
(2)砂石料開采加工、混凝土生產及其它輔助生產系統等的廢水處理應實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廢水處理系統,將各生產系統經常性排放的廢水統一收集處理
(3)廢水處理系統排出的污泥需進行必要的脫水(或沉淀)處理后,運至指定的棄渣場堆存防止污泥進人排水系統或排入河道。
(4)機修及汽修系統的廢水收集、處理系統應建立專用的廢水收集管道,對含油較高的機修廢水應選用成套油水分離設備進行油水分離,不得任意設置未經處理的廢水排污口。
(5)混凝土澆筑面的沖洗、沖毛廢水,以及灌漿工作面沖洗巖粉的污水和廢棄漿液應由專設的溝道集中排放,嚴禁污水漫流。
2.3 施工區粉塵控制
(1)承包人應根據施工設備類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塵實施細則,提交監理人批準。
(2)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根據批準的除塵實施細則,隨時進行除塵措施的檢查和檢測,檢查和檢測記錄應提交監理人。
(3)施工期間,承包人應根據工程所在區域環境空氣功能區劃要求,保證施工場界及 敏感受體附近空氣中允許粉塵濃度限值控制在 SL398一2007 表3.4.2 規定范圍內。
(4)承包人制定的除塵措施,應遵守 SL398一2007 第3.4.3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做到:
1)施工期間,除塵設備應與生產設備同時運行,并保持良好運行狀態;
2)選用低塵工藝,鉆孔要安裝除塵裝置;
3)混凝土系統配置除塵裝置,及時更換和修理無法運行的除塵設備;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裝和使用對空氣可能產生污染的鍋爐、爐具,以及使用易產生煙塵或其它空氣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裝水泥、粉煤灰、磷礦渣粉應由封閉系統從罐車卸載到儲存罐,所有出口應配有袋式過濾器;
6)承包人應經常清掃施工場地和道路,向多塵工地和路面充分灑水;
7)施工場地內應限制卡車、推土機等的車速以減少揚塵;運輸可能產生粉塵物料的敞篷運輸車,其車廂兩側及尾部均應配備擋板運輸粉塵物料應用干凈的雨布加以遮蓋;
8)洞內施工的液壓鉆、潛孔鉆等應設有收塵裝置,鉆進不起塵,地下洞室的鉆進工作面應設置有效的通風排煙設施,保證洞內空氣流通。
2.4 施工區噪聲污染控制
(1)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根據批準的降低噪聲的措施,對施工場地進行噪聲的檢查和監測,檢查和監測記錄應提交監理人。
(2)施工期間,承包人應按 SL398一2007 第3.4.4條的規定,控制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地點噪聲級衛生限值
(3)生活區噪聲聲級的限值應遵守 SL398一2007 表3.2.8的規定
2.5 固體廢棄物處理
(1)承包人應負責對其施工場地以及生活區范圍內的生產和生活垃圾進行清運填埋,并應設置必要的生活衛生設施,及時清掃生活垃圾,統一運至指定地點。
(2)生產垃圾中的金屬類廢品,應由承包人負責回收利用。
(3)承包人應按指定的渣場棄渣,棄渣場應采取碾壓、擋護或綠化等措施進行處理。
(4)對施工中難以避免滑人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場地塌滑與泥沙漫流等問題,應根據監理人指示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進行處理。
(5)廢棄混凝土應運至專設的棄料場,不得在施工場地內任意棄置。
2.6 有毒有害物質和危險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質和危險品的管理應遵守 SL398一2007 第11.31條、第11.3.2條的規定。
3 生態環境保護
3.1 陸生動植物及資源保護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場地范圍內進行砍樹、清除表土和草皮時,必須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監理人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要求進行。
(2)承包人在施工場地內發現國家保護級的鳥巢、受保護動物和巢穴,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妥善保護。
(3)承包人在施工區附近的水域,發現受保護的魚類應立即報告監理人,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嚴禁在施工區以外的保護林區捕獵野生動物。
3.2 景觀與視覺保護
(1)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保護好施工場地附近的風景區、自然保護區及溫泉等的景觀免受工程施工的影響。
(2)承包人應做好生活營地周圍的綠化和美化工作,保護生態,改善生活環境修建的各項臨時設施應盡可能與周圍環境協調。
4 水土保持
4.1 執行水土保持措施計劃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水土保持措施計劃,負責實施本合同責任范圍內(包括施工開挖的場地、生活區、施工道路和渣場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結束后,按合同要求進行場地清理和整治。
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應做好場內道路上下邊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場地應設置完善的排水系統,防止降雨徑流對施工場地和渣場的沖刷。
(2)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場、渣場的擋護、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種植保護措施,并負責料場和渣場施工期的維護管理工作。
(3)承包人應選擇不易受徑流沖刷侵蝕的場地堆放開挖料和棄渣,并在其堆放場地周邊修建臨時排水溝引排周邊匯水。
(4)承包人應保護施工場地周邊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設施(包括水庫、渠、塘壩、梯田
和攔渣壩等),避免或減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5 環境清理
5.1 環境清理措施計劃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環境清理措施計劃,提交監理人批準,其內容應包括:
(1)環境清理范圍(包括本合同施工場地及施工場地以外遭受施工損壞的地區);
(2)環境保護輔助工程設施;
(3)植被種植措施;
5.2 環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業區施工結束后,承包人應及時拆除各種臨時建筑結構和各種臨時設施(包括已廢棄的沉淀池和臨時擋洪設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應按計劃將所有材料和設備撤離現場,工地范圍內廢棄的材料、設備及其它生產垃圾應按環境規劃要求和(或)監理人指示的方式處理。
(3)對防治范圍內的排水溝道、擋護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設施,應在撤離前進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離的其它設施和結構應及時清理出場。
(4)承包人應有責任保證其種植的林草按 SL277 一 2002 第7.2.2條第2款規定的“林草恢復期”內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場,應在開采前將剝離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將其返還攤鋪,還田復耕。
6 環境保護工程的驗收
6.1 施工期環境保護臨時設施的檢查和驗收
各項施工期環境保護臨時設施投人使用前,應由監理人會同環保部門代表與承包人共同進行環境保護臨時設施的質量檢查和驗收承包人應為上述檢查和驗收提供以下資料:
(1)監理人批準的”‘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計劃;
(2)各項環境保護臨時設施布置圖;
(3)施工質量檢查記錄;
(4)生活和生產供水水質、污水和廢水處理水質,以及固體廢棄物處理效果等的檢驗和實測資料;
6.2 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收
本章第 4.2 一 4.5 節所涉及的本工程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設施,包括為環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設施,均應由監理人會同環境保護部門代表與承包人共同按國家的環境保護法規和本合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檢查和驗收。
承包人應為上述永久性環境保護設施的檢查和驗收提供以下資料:
(1)永久性環境保護工程和設施的各項工程布置圖;
(2)永久性環境保護工程和設施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記錄;
(3)植被種植計劃的完成情況和檢查驗收記錄;
(4)“林草恢復期”內,各區植被的維護管理措施。
6.3 水久性環境保護工程的完工驗收
上述條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設施項目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向發包人提交要求對全部永久性環境保護工程和設施進行完工驗收的申請報告經發包人同意后,由監理人會同承包人和環境保護部門代表共同進行完工驗收承包人應為永久性環境保護工程的完工驗收提供以下資料:
(1)各項永久性環境保護工程的竣工圖及其有關的竣工資料;
(2)各項永久性環境保護工程的質量檢查記錄和質量鑒定成果;
(3)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驗收資料;
7 計量和支付
(1)施工臨時設施(包括混凝土生產系統、砂石料生產加工系統、機修車間、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臨時設施等)的廢、污水(或廢油)處理設施,應分別包含在與本技術條款
第 2 章“施工臨時設施”各自相關的施工臨時設施項目中。承包人根據合同要求完成各
廢、污水(或廢油)處理設施的建設、移設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費用,應包含在與之相關
的“施工臨時設施”項目總價中,發包人不另行支付。
( 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場地和生活區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的處理費用,大氣環境保護措施費用和聲環境保護措施費用,包含在措施項目總價中,發包人不另行支付。
( 3 )未列入《工程量清單》 的其它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這些措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和施工期監測等工作所需費用,包含在措施項目總價中,發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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